201802102111

針對○二○六花蓮震災導致廠商無法依政府採購契約履行,工程會表示已有處理機制,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機關可依契約約定展延履約期限,如不能履約,可免除契約責任。 按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及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就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情形,已有約定處理方式,機關可據以辦理。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九點,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此外,以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第十七條即有約定,因地震、土崩、地層滑動等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契約所定期限履約者,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如因此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第七條就展延期限之處理程序並有約定。 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二○六花蓮震災」而影響履約者,可依個案事實及上開契約約定相關內容,儘速辦理有關事宜,如雙方就契約條文認知有所差異,可善用機關採購審查小組或工程會建立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解決。

政府採購契約遇天災 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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