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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名高雄消費者向直銷商購買保健食品給家中不到一歲的嬰兒食用,差點造成生命危險,監察院最近發布調查報告,認為直銷商的食品廣告翻譯和標示與原文差太多,指責食藥署沒有把關,造成食安管理漏洞。食藥署表示,目前食品廣告無法事前審查。(戎華儀報導)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專門委員董靜馨表示,依照現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品的標示須經事前審查,但食品則是要求業者做好自主管理,產品上市後若發現包裝標示和廣告內容誇張、容易令人產生誤解,有違法之虞。 董靜馨:『它可能比藥品或什麼的這種類來得更多更多,那可能每天都會有新的一個產品產生,那他們的一個外包裝啊什麼的,也都經常去做一些更動,那如果說它每一樣進行些微的變更都必須經過審查的程序的話,那整個上市的程序、時程來講,可能會有一些問題。』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表示,我國食品廣告比照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採市場監控管理,針對電視、電台、網路、報章雜誌加以監管,若食品廣告誇張、易生誤解,可處4到400萬元罰鍰,內容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到500萬元罰鍰,再違反可勒令歇業,情節重大可命產品不得供應販賣陳列,且必須刊登更正廣告。 (圖:截自食藥署網頁)

食品廣告不實 最高罰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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