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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92256

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新竹市政府105年二月要求勒令停工,遠雄建設不服提起訴願,先遭內政部駁回,接著又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年多爭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遠雄敗訴。市府工務處表示,將要求遠雄建設儘快申請變更設計,但遠雄強調,基本上還是會繼續上訴爭取權益。(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遠雄建設在新竹市明湖路的建案「御莊園」,是在前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及前市長許明財任內核准的建案,建築形態是十三層樓集合住宅,但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當時內政部營建署雖發函同意備查,但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認為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新竹市政府通知遠雄建設建案的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四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不過,遠雄建設都置之不理,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並未依建築法規定,於各施工階段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四層樓及地上約七層樓,對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重危害疑慮,市府105年二月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不過遠雄建設則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勝訴,但遠雄建設則強調,還沒收到判決書,但基本上仍會上訴爭取權益。

13層變27層建案被停工 遠雄二審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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